隐私政策
“K2 Laser System Co., Ltd.” 以下简称 “公司” 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以管理网站查询、发送新闻简报、分发营销材料和提高服务质量。
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适当处理并安全地进行管理。因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我们制定并披露了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以指导信息主体了解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程序和标准,并能够快速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申诉。
该政策将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生效。
第一条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
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如果使用目的发生变化,将征得事先同意。
a. 网站查询管理:通过网站收集和管理客户对公司总体情况和解决方案的查询
我。发送时事通讯和分发营销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分发时事通讯,分发以推广公司为目的的营销材料
第二条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保留期限
公司在收集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时约定的个人信息的保留和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存个人信息。
a、网站查询管理:3年
我。发送时事通讯和分发营销材料:3 年(或直到撤回同意)
第三条要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A. 管理网站上的查询
‣ 必填项目:姓名、性别、组织、电子邮件、电话号码、查询详情和访问路线
※ 信息系统自动收集的信息:使用记录、访问日志、访问日志、IP
A. 发送时事通讯和分发营销材料:3 年(或直到撤回同意)
‣ 必填项目: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第四条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有关的事项
公司仅在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并且仅在数据主体的同意或法律的特殊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情况下,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并且不向第三方提供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
为了提高促销营销和服务质量,公司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在以下情况下,仅在必要的最低限度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a. 收件人:谷歌、Webflow
我。提供目的:公关营销、系统安全和分析
一切。提供的物品:
-(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组织
-(联系信息)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活动信息)使用记录、访问日志、访问日志、IP
Ra。保留和使用期限:3 年
※ 在发生灾难、传染病、造成迫在眉睫的生命或人身危险的事件或事故或即将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在未经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向相关组织提供个人信息。
第五条与外包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事项
为了便于处理个人信息,公司委托以下列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如果外包工作或受托人的详细信息发生变化,我们将毫不拖延地通过本隐私政策进行披露。
a. 外包任务:公关营销、系统安全和分析
我。委托:谷歌、Webflow
一切。委托期限:至24年12月
※ 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明确了与责任相关的事项,例如禁止以执行外包工作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技术和行政保护措施,对再委托的限制,对受托人的管理和监督以及损害赔偿,并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被转移到海外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 承包商:亚马逊
- 外包工作内容:公关营销、系统安全和分析
第六条与销毁个人信息的程序和方法有关的事项
当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例如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已过或处理目的已达到时,公司会毫不拖延地销毁个人信息。
销毁个人信息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a. 销毁程序:公司选择发生销毁原因的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销毁个人信息。
我。销毁方法:公司销毁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使记录无法复制,并通过粉碎机粉碎或焚烧纸质文档中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进行销毁。
※ 如果即使数据主体约定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已过或处理目的已经实现,仍必须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继续保存个人信息,则个人信息将被转移到单独的数据库(DB)或存储在不同的存储位置。
第七条与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事项
数据主体可以行使查看、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或随时要求暂停对公司的处理。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令》第41(1)条,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FAX)对公司行使权利,公司将毫不拖延地采取行动。
- 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行使权利,例如数据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按照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通知” 附件11提交委托书。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4)条和第37(2)条,查看个人信息并停止处理的请求可能会限制数据主体的权利。
- 如果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将个人信息指定为收集对象,则不能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
- 如果根据信息主体的权利提出访问请求、更正或删除请求或暂停处理的请求,公司将检查提出请求的人是提出请求的人还是适当的代理人。因此,您可以索取可以证明您身份的文件,例如身份证副本。
第八条与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有关的事项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a. 管理措施: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专门机构的运作、定期的员工培训
我。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访问权限等,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加密个人信息,安装和更新安全程序
一切。物理措施:计算机房、数据存储室等的访问控制。
第九条与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有关的事项
公司监督并负责个人信息的处理,并指定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以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数据主体的投诉和损害救济。
a. 个人信息保护专员
‣ 名称: kibum, song
‣ 职称: 董事
‣ 联系人: 070-4571-1981,[email protected]
※ 您将被引导到个人信息保护部
我。个人信息保护部门(个人信息查看申请受理/处理部门)
‣ 部门名称: 管理支持团队
‣ 负责人: 金恩雅
‣ 联系人: 070-4571-1946,[email protected]
※ 数据主体可以查询因使用公司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负责部门提供的服务而导致的所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查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公司将毫不拖延地回复和处理数据主体的询问。
第十条对侵犯数据主体权益的补救措施
为了因个人信息侵权获得救济,数据主体可以在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和韩国互联网安全局的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申请争议解决或咨询。有关个人信息侵权的其他举报和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a.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无国家代码)1833-6972(www.kopico.go.kr)
我。隐私侵权举报中心:(无国家/地区代码)118(privacy.kisa.or.kr)
一切。大检察官办公室:(无国家代码)1301
※ 公司保证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并努力寻求因个人信息侵权而导致的咨询和损害救济。如果需要报告或咨询,请联系以下负责人。
与隐私相关的客户咨询和报告
‣ 部门名称: 管理支持小组
‣ 负责人: 金恩雅
‣ 联系人: 070-4571-1946,[email protected]
第十一条与隐私政策变更有关的事项
本隐私政策自2023年9月14日起生效。
以前的隐私政策可以在下面找到。